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里约-92年)上启动供签署。它启动了多边气候变化机制。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制度承认发达国家有义务带头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为发展中国家的缓解和适应行动提供财政、技术和能力建设资源。

该制度基于五大支柱: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此外,其他问题在辩论中变得突出,如损失和损害、公正过渡、性别、土著人民、青年、农业和海洋。

什么是COP?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启动了缔约方会议(COP),作为负责执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承诺的决策机构。所有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都参加COP。目前,共有198个国家参与《联合国气候公约》,使其成为联合国系统中最大的多边机构之一。

缔约方会议由一个附属履行机构(SBI)和一个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BSTA)提供协助。缔约方会还作为《京都议定书》(CMP)和《巴黎协定》(CMA)的缔约方大会。

COP是一年一度的气候变化领导人峰会,通常在11月或12月举行。除了COP,CMP、CMA、SBI和SBSTA也在那里聚集。

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部分通过,概述了发达国家单独的量化减排目标。议定书要求这些国家在2008-2012年比1990年的水平减少5%的排放量。

《议定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实施市场机制以实现这些承诺。这些机制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开发具有成本效益的项目以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确保减缓效益,并创造可持续的经济效益。

巴黎协定

2015年12月在第21届缔约方会议(COP21)上通过的《巴黎协定》强调了其与《框架公约》(UNFCCC)相关的关键作用。

《协定》强调了《气候公约》的原则,并提出了三个目标:

(三)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2°C以下,力求将其控制在1.5°C以内;

(三)加强适应和复原能力;

(三)使资金流动与《协定》的其他目标保持一致。

《巴黎协定》还创新性地要求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定期提交“国家自主贡献”(NDCs)。在NDCs中,每个国家解释了其打算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这些行动的实施将伴随着增强的透明度机制。

由于国家自主权由每个国家定义,它们尊重每个国家的现实和主权。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于1988年成立,旨在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气候变化、其影响和未来可能风险的定期科学评估,并提出适应和减缓的选项。IPCC目前有195个成员国,包括巴西。

IPCC在其评估中阐述了气候变化的知识状况,确定了科学界一致同意的问题以及需要更多研究的领域。IPCC评估产生的报告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关键投入。

工作组和工作队

IPCC的评估和特别报告由三个工作组编写,每个工作组关注气候变化科学的不同方面:

第一工作组 (物理科学基础),

第二工作组 (影响、适应和脆弱性)和

第三工作组 (减缓气候变化)。

IPCC也有其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工作队 ,其主要目标是开发和改进计算和报告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方法。

各工作组和工作队参与编写报告,以及挑选和管理作为报告作者撰写报告的专家。

所有这些活动都得到技术支助单位的协助,这些单位指导气专委评估报告和其他产品的编制工作。

(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内容来源:https://cop30.br/en/about-cop30/what-is-the-cop)